今天,晋城这两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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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李辰鹏等17人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宣判
8月27日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对被告人李辰鹏等17人
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
串通投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罪一案
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
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05年下半年至2009年2月,被告人李辰鹏纠集被告人李卫鹏、殷志新等人,在山西省高平市内多地开设赌场,期间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2009年,李辰鹏继续招募、纠集被告人李海文、成海贵等人,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2009年5月21日,李辰鹏、李卫鹏、成海贵等人在高平市米山镇云东村,当众持械殴打村民崔继学等人,加深了云东村村民心理恐惧,进一步扩大了社会影响,正式形成了以李辰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李辰鹏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有组织地通过操控破坏村支两委换届选举、把持控制云东村基层政权,以达到顺利承揽工程等目的;
以暴力、行贿、串通投标等方式承揽云东村“户户通”、高良村居民住房建设、科兴煤业钻沟石墙、管寨村土地整理等31项工程,非法获利1510余万元;
非法高利放贷,并以暴力、拘禁、威胁等方式索债,非法获利509余万元;
通过操纵、经营赌场等方式大肆敛财,赌资达130余万元,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以被告人李辰鹏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云东村等地称霸一方,给该地区群众产生了心理威慑与恐惧,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对被告人李辰鹏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除判决没收被告人李辰鹏、李丽个人全部财产外,还对其他被告人判决没收财产、判处罚金共计五十四万五千元,并对扣押在案的违法犯罪所用财物及现金予以没收,对犯罪组织发放的高利贷款予以追缴没收。
一审宣判后,李辰鹏、王涵奇等10名原审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各被告人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原同亮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二审宣判
8月27日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
对被告人原同亮等24人
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
非法拘禁、开设赌场
非法侵入住宅等罪
一案进了二审公开宣判
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原同亮、张晋宁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发放高利贷,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原同亮、张晋宁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尚兵兵、闫宁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侯龙庆、袁志宏、董艳奇、张鹏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闫浩、王佳进、赵明明等8名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讨要高利贷过程中,采取电话滋扰、喷漆、贴大字报、跟踪、殴打等方式恐吓、威胁被害人;
强迫被害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交易房产,强占被害人房屋,敲诈勒索被害人其他财产;
长期在被害人家中吃住,更换被害人门锁,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等极端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对被告人原同亮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张晋宁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其他1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
对其余7名被告人(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除判决没收被告人原同亮、张晋宁个人全部财产外,还对其他被告人判决没收财产、判处罚金共计95.9万元,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违法犯罪所得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原同亮、张晋宁等15名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各被告人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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